(2016)皖04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孟献珍与鲍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献珍,鲍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816号原告孟献珍,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高勤山,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广飞,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孟献珍诉被告鲍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