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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甘肃金宏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陈文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宏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陈文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933号原告甘肃金宏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0792560594。法定代表人冉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西,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伯阳,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金宏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金宏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金宏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连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航榕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