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鞠增金诉曲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增金,曲洋,李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86号原告鞠增金,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东吉祥村一组,住敦化市。被告曲洋,女,满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渤海街铁路社区5号楼1单元202室,住敦化市。被告李敏,女,满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磐石市牛心镇细材村,住磐石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鞠增金诉被告曲洋、李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27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鞠增金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鞠增金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