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与蒲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蒲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279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地址重庆市弹子石新街。法定代表人,彭世达,行长。被申请人蒲军,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南岸区涂山路。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与被申请人蒲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蒲军名下银行存款1038348.02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弹子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蒲军名下银行存款1038348.02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