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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慧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22号罪犯王慧。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慧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爱萍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以(2006)苏刑终字第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5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2月25日本院以(2010)常刑执字第7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6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王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慧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慧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民事赔偿,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慧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