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静申请执行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法执字第77号申请人王静,女,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白 贵 云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