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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殷湘勇与肖贻谷、赵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湘勇,肖贻谷,赵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1090号原告殷湘勇,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肖贻谷,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赵芷红,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湘勇诉被告肖贻谷、赵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湘勇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媚本案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