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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亮明与被告赵榆生、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明,赵榆生,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749号原告李亮明。被告赵榆生。被告赵荣。原告李亮明与被告赵榆生、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亮明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原告李亮明300元,由原告李亮明负担50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