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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异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丙燕与山东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卫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丙燕,山东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卫东,王维华,胡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异字第2828号异议人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丙燕被执行人山东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卫东被执行人王维华被执行人胡玉红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丙燕被执行人山东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卫东、王维华、胡玉红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贠娟审 判 员  贺彬代理审判员  徐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