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志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06号罪犯李志武,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3)芦法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志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缝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85.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没收财产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武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