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1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安宏与新乡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宏,新乡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安宏,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安宏与新乡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宏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新乡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安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