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云成与王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成,王顺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81号原告:李云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利,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兴,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成与被告王顺利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云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