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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2015年10月28日因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撤销)。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征得被告人朱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0月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收到他人招嫖短信后,介绍卖淫女秦某到常州市新北区迪佳商务酒店等地卖淫2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收到他人招嫖短信后,介绍卖淫女秦某至常州市新北区迪佳商务酒店8608房间,向嫖客丁某卖淫1次。2、2015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收到他人招嫖短信后,介绍卖淫女秦某至常州市新北区河海顺庭酒店8626房间,向嫖客王某卖淫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丁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短信、酒店结算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所判处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叶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