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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同洲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同洲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3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洲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亚同,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际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洲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辰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刚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