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保东诉被告辽宁泰德拍卖有限公司、大连泰德经纬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东,辽宁泰德拍卖有限公司,大连泰德经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金保东,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辽宁泰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成亮,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征,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大连泰德经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肖宏,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东诉被告辽宁泰德拍卖有限公司、大连泰德经纬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金保东承担。审 判 长 赵天齐审 判 员 杨国元人民陪审员 赵广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蒲安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