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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贵华与李宁、孙景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华,李宁,孙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贵华,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宁,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景喜,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宁、孙景喜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