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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135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钢,张信祖,卢昌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964号原告段保钢,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张信祖,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卢昌翠,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保钢与被告张信祖、卢昌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信祖、卢昌翠6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对二被告名下的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170**号房产予以查封,并以其所有的甘DA90**号跃进牌货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信祖、卢昌翠6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对二被告名下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170**号房产予以查封;对原告段保钢提供的担保财产甘DA90**号跃进牌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