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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朱瑞雪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朱瑞雪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466号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玮,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瑞雪,女,汉族,青海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瑞雪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瑞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旭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