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春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春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82号罪犯高春阳,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春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高春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228.3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宣判后,高春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8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高春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春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高春阳、李卫霞在双方均有家庭的情况下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为能在一起生活,二人预谋将李卫霞的丈夫李某开车撞死。2009年11月17日22时许,李卫霞谎称自己在郑州市二七区申河村的乡间公路上,让被害人李某接其回家,当被害人驾驶摩托车到达申河村的乡间公路时,等候在此的高春阳趁机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将被害人撞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不成轻伤)。该犯系犯罪未遂;系主犯;于2016年2月19日缴纳赔偿款20000元。罪犯高春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2015年3月10日、2015年9月10日、2016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春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春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