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城区金旗昌小额贷款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保元、卢宗霞、崔丽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金旗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保元,卢宗霞,崔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城区金旗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保元,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住阳城县。被执行人卢宗霞,女,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系成保元之妻。被执行人崔丽萍,女,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住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金旗昌小额贷款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保元、卢宗霞、崔丽萍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保元、崔丽萍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成保元、崔丽萍、卢宗霞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吉月文执行员 杨洛阳执行员 郭春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一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