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明本与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本,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本,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上诉人李明本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15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明本原审诉称:李明本系联通手机(号码1867886****)、手机宽带和家庭宽带(帐号:053101946297)的用户,三帐户是捆绑的,其中手机帐户是后付费帐户,在帐户上有近1000元存款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份手机、手机宽带还有家庭宽带网被无故停机。后经多次拨打10010,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给出明确的说法并赔偿损失,未得到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给付实际预存款946.31元的三倍赔偿;返还200元话费,并按照话费的十倍赔偿2000元,共计2200元;赔偿话费390元(因无理由停机断网3月1日-3月8日共8天电话费的十倍);赔偿李明本由于单方面原因引致客户电话费在投诉、电话、时间等方面的支出、按照济南市平均工资(数据待查),100小时,共计1600元的标准赔付;向李明本当面、书面道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李明本提供的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位于济南市经十路168号地址,本院进行送达,但该地址无此单位,该地址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住所地。经查,李明本所诉主体不存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原审中亦不同意以被告身份应诉。故李明本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本的起诉。上诉人李明本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全国只有一个联通公司,济南市经十路168号不存在第二个联通公司。且提交的证据均载明济南联通公司的全称,根本不存在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我当庭对该错字提出变更,因对方不同意变更,而被驳回与事实不符。既然李明本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具体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区别,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明本所诉被告名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经查实,该公司并不存在,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同意作为被告应诉,故原审裁定驳回李明本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并非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故李明本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希贵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代理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