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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莉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5404号原告:王莉,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楼庆明,系原告女婿。被告:陈勇,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王莉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的委托代理人楼庆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莉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嗣后未能归还。现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陈勇向原告王莉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说明:1、本判决书供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使用。2、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3、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有关案号的编制要求,执行省法院有关案号管理的相关规定。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5、判决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