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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全能方申请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能方,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全能方,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证件号码450222196903181632。被执行人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柳城县六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品维。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全能方申请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全能方案款72622.98元,承担执行费989.3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5228.3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财产已经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全部交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全能方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清国审 判 长  何清国助理审判员  周学健助理审判员  周学健助理审判员  覃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 记 员  黄汉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