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与黄英、吴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黄英,吴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代表人,赵建毅。被执行人黄英。被执行人吴就伟。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与黄英、吴就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就伟拥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公车新城H区30号宅基地一块(证号为:港区国用(2005)字第03000102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就伟拒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查封、拍卖其财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吴就伟拥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公车新城H区30号宅基地一块(证号为:港区国用(2005)字第0300010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译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昀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