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5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辉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辉,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7-02号申请执行人余辉,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董辉,男,1975年7月6���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董辉在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元予以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董辉在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