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3民初50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系被告张某某妻子,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亚洲独任审判,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愿,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之子张景新于2009年在诺敏镇民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张鑫蕊,现年8岁。原告丈夫张景新于2012年6月3日因车祸死亡后,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婚生女孩张鑫蕊由被告抚养,被告夫妇分三次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00元,原告婚后剩余财产由被告保管,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原、被告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并由证人签名按印,期间被告已给付原告4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辩称,协议属实,钱也属实,我同意给,但我要求原告把孩子领走,把户口起走。原告胡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为: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胡某某10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某某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该份证据结能够证实被告张某某给原告胡某某出具了100000元协议的事实,且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应予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子张景新于2009年在诺敏镇民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张鑫蕊,现年8岁,原告丈夫张景新于2012年6月3日因车祸死亡。2012年12月1日经原、被告自愿协商,原告婚生女孩张鑫蕊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夫妇分三次给付原告胡某某生活费100000元。原告胡某某与张景新婚后剩余财产由被告张某某保管,债务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原、被告当场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并由证人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签名按印。被告张某某已给付原告胡某某4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依约给付6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胡某某认可被告张某某已给付其4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某某对协议的时间、数额及内容均无异议。另查明,被告张某某与张景新系父子关系,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就原告胡某某与张景新的婚姻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告张某某依约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故被告张某某还应依约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原告胡某某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张某某抗辩称原告胡某某与张景新婚生女儿张鑫蕊的抚养问题,因不再本案审理范围,故被告可另行诉讼。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欠款6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若莹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使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