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舞钢市鑫昌物资有限公司与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鑫昌物资有限公司,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104号原告:舞钢市鑫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寺坡二街坊31号楼东单元二楼东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8175443XM(1-1)。法定代表人:刘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村街道办千佛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锦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鑫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鑫昌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舞钢市鑫昌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了自有的宝马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豫D666**)一辆,案外人王青松提供了自有的位于舞钢市寺坡湖滨大道东段北侧(秀甲中原4#)第16层1603号房屋一套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舞钢市鑫昌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阳德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