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红与被告张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红,张健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52号原告赵玉红。被告张健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红与被告张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玉红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先勇审 判 员 乔 军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