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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红与被告张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红,张健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52号原告赵玉红。被告张健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红与被告张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玉红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先勇审 判 员  乔 军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