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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晖与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马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晖,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马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1303号原告李晖,居民。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岐,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岐,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晖与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马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继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马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晖诉称:2012年以来,张坚向李晖累计借款300万元整,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2014年2月28日归还借款,并由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马岐提供连带担保,现还款时限已到仍未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马岐返还李晖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马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下半年起,被告黄海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张坚以黄海机械有限公司建厂房、购原材料及发工资缺乏资金理由,用个人名义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21日双方对借款对帐后,张坚将原借条收回,分别出具100万、200万元借条各一张,在100万元借条中确认借款日为2012年1月20日、200万元借条中确认借款日为2013年3月1日,均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每月20日前付息,还款日均为2014年2月28日。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法人马岐在借条中以公司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二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案外人张坚及被告黄海机械有限公司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的部分内容及原告举证的借条四张、借款来源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张坚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张坚未还款,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马岐在借条上签名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要求马岐个人承担保证责任无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晖返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分别以本金100万元,从201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以本金200万元,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