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76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巴达仁贵与海宝、青春、包岩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达仁贵,海宝,春青,包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7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巴达仁贵,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蒙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海宝,男,36岁,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春青,男,36岁,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包岩亮,男,38岁,蒙古族,无职业。巴达仁贵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宝自动给付了执行款30183.50元及执行费352.74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