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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友云、鄂州市宜丰置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友云,鄂州市宜丰置业有限公司,喻忠,熊志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564号原告: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枭,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友云。被告:鄂州市宜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文星路61号。法定代表人:喻忠,经理。被告:喻忠。被告:熊志鳌。原告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友云、鄂州市宜丰置业有限公司、喻忠、熊志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信息,导致本案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玲审 判 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皮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