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缘家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与徐剑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某婚礼策划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第254号原告杭州临安某婚礼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余玉豹、徐鹏程,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某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临安某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某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临安某婚礼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某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