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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长沙华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庞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华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华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杰,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华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撤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高桥村华雅华天国际大酒店1331、1430号房屋的网络签约手续,承担受理费、公告费共计860元,执行费5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被执行人庞杰(身份证号码:440804196206161132)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高桥村华雅华天国际大酒店1331、1430号房屋的网络签约手续。二:(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庞杰存款或其它收入141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