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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财保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乃级与崔登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乃级,崔登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财保52号之一申请人:张乃级。被申请人:崔登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812财保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该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崔登斌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顾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小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