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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宋庆勇诉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二路农贸综合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勇,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二路农贸综合市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101号原告宋庆勇,男,汉族,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代理人何德凯,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二路农贸综合市场。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遵义开发区汇川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宋庆勇诉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二路农贸综合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庆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庆勇承担。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