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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红花与吴年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花,吴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胡红花,女,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吴年福,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红花与被执行人吴年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88836.75元(含执行费1214.34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全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