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保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保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462号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孔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保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保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