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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61号原告崔某某,女,平舆县人。被告曹某某,男,平舆县人。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