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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世全与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汉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全,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汉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503号原告刘世全。被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泰和名仕馨港10号楼1单元15层1501。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被告张汉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全诉被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汉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