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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国与被告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国,王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580号原告王智国,男。法定代理人郭春玲,女。被告王建英,男。原告王智国与被告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智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王智国负担。审 判 长  刘 峥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