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兆虎与王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虎,王利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商初字第1881号原告李兆虎,农民。被告王利福,农民。原告李兆虎诉被告王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会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利福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兆虎诉称:原告李兆虎与被告王利福曾有生意合作,2013年8月31日被告王利福拖欠原告李兆虎货款5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虽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被告王利福偿还55000元。被告王利福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兆虎与被告王利福曾有生意合作,2013年8月31日被告王利福拖欠原告李兆虎货款55000元,被告王利福出具欠条一张。虽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及被告的身份信息予以证明,已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利福从原告李兆虎处购买化肥,被告王利福拖欠化肥款55000元至今未还应予偿还,对于原告李兆虎要求被告王利福偿还欠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利福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兆虎人民币5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王利福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王利福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增付1175元给原告李兆虎。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会刚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