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56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委托代理人杨剑利,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