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邹宛莹与广东筠城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宛莹,广东筠城置业有限公司,苏丽玲,苏昭润,苏昭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152号原告邹宛莹,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讷建宏,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丽霞,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筠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黎少松。委托代理人康宇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荧,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苏丽玲,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第三人苏昭润,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上列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元胜,广东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昭鎏,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宛莹诉被告广东筠城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宛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筠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宛莹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筠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宛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琼娇审 判 员 高振绍代理审判员 许小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