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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方礼兴、包四水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礼兴,包四水,方维英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4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礼兴,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本市。被告人包四水,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本市。辩护人燕卫国,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维英,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本市。辩护人董德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四水、方礼兴、方维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礼兴,被告人包四水及其辩护人燕卫国,被告人方维英及其辩护人董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礼兴、包四水、方维英共同经营本市兰溪路XXX号店铺,明知他人推销的冻品牛肉没有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仍然予以采购并销售获利。其中,被告人方礼兴负责该店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包四水负责部分进口牛肉的进货及运输,被告人方维英负责账目、资金等。2015年10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治安支队会同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本市兰溪路XXX号店铺进行突击检查过程中,查获了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各种牛肉7932.78公斤,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方礼兴、包四水、方维英。经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被查获的牛肉中,标识分别为“245E黑标牛仔骨”224.10公斤、“267蓝标牛仔骨”822.40公斤、“278牛肉”1439.48公斤,均检验出莱克多巴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包四水、方礼兴、方维英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杨某甲、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包某某、林某某、姚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委托保管证明,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销售凭证,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礼兴、包四水、方维英销售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的牛肉,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方礼兴、包四水、方维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包四水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包四水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方维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维英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方维英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方维英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同时,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适用禁止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礼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包四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方维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禁止被告人方维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方维英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五、扣押在案的牛肉,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燕审 判 员 陈 肸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