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擎肇与被告杨秦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擎肇,杨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218号原告申擎肇,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梅子井医学高等专科些小家属区*栋*单元***号。被告杨秦,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梅子井医学高等专科些小家属区*栋*单元***号。原告申擎肇与被告杨秦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擎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