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0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擎肇与被告杨秦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擎肇,杨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218号原告申擎肇,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梅子井医学高等专科些小家属区*栋*单元***号。被告杨秦,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梅子井医学高等专科些小家属区*栋*单元***号。原告申擎肇与被告杨秦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擎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