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法执字第10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斯日古令申请执行毕俊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日古令,毕俊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1073-3号申请人斯日古令,男,蒙古族,现住址东胜区。被执行人毕俊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斯日古令与被执行人毕俊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2)东执字第107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毕俊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俊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