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忠与周成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忠,周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3708号申请执行人沈忠。被执行人周成玉。申请执行人沈忠与被执行人周成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成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沈忠53745.3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