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冯绪红与廖一峰、黄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绪红,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冯绪红,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廖一峰,男,侗族,广西柳州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晓玲,女,汉族,广西柳州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冯绪红与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冯绪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绪红申请执行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2016)桂0203执130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执行裁定书(2016)桂02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冯绪红,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八一路西一巷8号19栋1单元402室,证件号码370121196908127414。被执行人黄晓玲,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48号蝴蝶园6栋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廖一峰,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48号蝴蝶园6栋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幢17-1号。法定代表人查拾壹。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冯绪红申请黄晓玲、廖一峰、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93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晓玲廖一峰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冯绪红案款175710.0元,承担执行费2535.6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晓玲廖一峰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203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