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李震、吴忠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李震,吴忠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44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李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洁宇,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震,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吴忠旋。(被告李震与被告吴忠旋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被告李震、吴忠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00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承担。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