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李震、吴忠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李震,吴忠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44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李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洁宇,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震,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吴忠旋。(被告李震与被告吴忠旋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被告李震、吴忠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00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承担。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