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高俊与董乐、董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董乐,董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822号之一原告高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被告董乐,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被告董光明,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与被告董乐、董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高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