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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高俊与董乐、董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董乐,董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822号之一原告高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被告董乐,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被告董光明,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与被告董乐、董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高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成 关注公众号“”